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18浏览次数:1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中文简称是南理工泰科院或者南泰科;英文全称是Taizhou Institute of Sci.&Tech.,NJUST.

第三条  学院是由南京理工大学与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泰州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合作举办的民办本科高校,于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 学院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共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南京理工大学党委。

第六条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院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法定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梅兰东路8号。

邮编:225300

电话:0523-86150222

学院网址: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南京理工大学、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荐理事,推荐监事;

2.了解学院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2.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院开办资金23260000元人民币。

学院出资主体为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京理工大学。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始出资23260000元人民币,同时负责建设和提供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目标规模所需的各项办学条件和设施;南京理工大学以品牌、管理、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等无形资产方式出资。

第十条  学院业务范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理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有相关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议事的建议权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推荐院长;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为学院建设与发展积极工作;

(五)遵守理事会章程,遵守联合办学协议,尊重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

(六)尊重学院行政领导独立行使教育行政职权,不直接干预学院正常工作;

(七)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院,扩大学院的影响,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努力为学院募集资金,促进学院的教育、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理事会章程,审定学院(法人)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审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聘任学院院长、副院长,并进行年度考核;受理院长提名,批准聘任或解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审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待遇及教职工薪酬方案;审定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奖惩方案报理事会备案;

(五)审批学院人事、财务、学籍管理等涉及学院全局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六)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七)筹措学院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和预算外重要经费安排;咨询、评议并确定学院基本建设、重要工程建设项目;

(八)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检查学院财务运作状况,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联合办学协议决定办学效益的使用或弥补亏损方案;对学院理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十)决定学院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与学院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3名及以上理事提议,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委派代表参加时应由理事本人签署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应于会议15日前向理事征集议题,并于会议10日前书面通知理事,写明议事内容、开会时间和地点。

(三)理事会会议需有5名及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如涉及学院稳定,体制改革,重大投资,教学与专业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或根据需要征询、邀请有关专家或请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建议、答疑。

(五)理事会会议必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纪要,全体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并由理事长签署行文。理事会决议如有违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在落实或执行过程中发现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学院理事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长的授权,在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相关职权;

(二)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学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在举办者、本学院教职工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院理事及其近亲属、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学院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院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院长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中共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政治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侵占。

学院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学院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院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理事会换届、进行年度检查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同时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未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学院获取报酬。

第四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院财产。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院标志物

第四十五条  校训为“明体达用”。

第四十六条  校风为“求真务实,自强不息”。

第四十七条  校名中文字体:华文行楷;英文字体:Helvetica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标志包括校标和徽章。

校标为圆形徽标,象征着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严谨态度和进取精神,中间的字母图案由“T”和“Z”组成造型,侧面看又似字母“N”,突出泰州和南京之意;周围是学院中英文标识“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和“Taizhou Institute of Sci.&Tech.NJUST .”。为保持校标完整性,不得对其构成要素作自由组合。徽章为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有两种颜色。一种以白色为底色,中央印有蓝色校标、中英文校名;一种以蓝色为底色,中央印有白色校标、中英文校名。

第五十条  学院标识色为蓝色,象征着知识、理性、和谐。色值:C-100M-35Y-0K-0

第五十一条  校歌为《远航》。

第五十二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27日。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支付学院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学院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仍未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由举办高校南京理工大学托管,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完成学业,相应费用按《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解决。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院终止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举办高校南京理工大学保管,仅用于托管学生的管理和毕业事项用章;终止后,举办高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123日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董事会换届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