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社会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有关信息,充分行使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主体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权利,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中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体系制度;组织领导确立信息公开内容;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执行信息公开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建设和维护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对照《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信息公开目录》,在单位网站上建设或完善相应栏目;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单位网站上与信息公开相关栏目的信息;对于可能涉密的信息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查;办理与本单位相关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有关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六) 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采购公告、成交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八)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九)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十一)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十三)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网统一对外公布,同时还可以根据信息的特点通过微信、公告栏、会议等途径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制作或者获取相应信息;
(二)单位对信息审定后通过本单位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获取各有关单位网站的公开信息,统一发布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受理并转相关单位处理,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或答复意见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及时反馈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党政办公室按有关要求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进行上报及公布。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事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