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各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名义从事学术(科研)活动的人员,包括教职员工、在籍学生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我院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谨治学,诚信自律,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学术引文规范。凡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如实说明;所引用或转引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成果署名规范。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依据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确定成果署名的先后,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规范。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4.学术评价规范。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
准确的原则,以成果自身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得故意夸大
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5.学术批评规范。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为目的,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6.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2.虚构、篡改、伪造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3.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代写。
4.违反学院考试纪律。
5.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宣传相关政策,受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院、科研、教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处,负责具体处理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同时受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事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问询和调查。
第九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直接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组织查询,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报告上报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是否开展正式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开展正式调查,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务会研究。
第十四条 院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院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院务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参与调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失范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失范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失范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与行为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散布不实言论、信息。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举报属于上述情形的,应责成举报人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由学院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学术失范行为者,学院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处分。
2.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撤销通过该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或其他资格;行政处分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3.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在籍学生,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通过该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