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3浏览次数:3528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院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把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努力钻研业务,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二、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院(系)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完善实验文档,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编排实验课表,按时开出各项实验,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逐步提高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在总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科学素养、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充分发挥人力、物力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挖掘仪器设备潜力,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三、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制定长远和近期目标,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必须按照立项、论证、审批、实施、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院(系)根据学院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提出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论证。经学院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承建单位要从建设的目的意义、项目内容及技术指标、设备、经费需求等方面进行科学、全面的论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第十七条  审批。对经专家论证认可的建设项目,履行院(系)、教务处、学院逐级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实施。根据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招投标,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验项目的增减或变更,要重新论证并经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验收。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效益评估。在实验室建设完成运行一定时间后,要对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逐步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整体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素质的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并根据实验室性质与功能采用统管共用、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的方式设置。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应合并建设实验室,同一学科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可与教学实验室合建,承担双重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计算机基础语言课、非外语专业的外语课程、电教课程等所需公共教学设施,应统筹规划,统一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各院(系)原则上不独立建设。

四、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院(系)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教学分管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教务处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核实验室的建设,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2.组织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3.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审批、验收、检查、维修、调拨、报废等工作。

4.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费、维修费等专项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5.监督全院所属实验室遵守国家有关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主管技术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以及安全教育等工作。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配备、定编、考核、奖惩、培训、职务评聘等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维护保管;设兼职技安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技安、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兼职保管员和技安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学院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院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逐步分层次对各类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六、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3.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工作。

5.负责本实验室的技安、环保和精神文明建设,教书育人,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院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  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