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3浏览次数:39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包含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报修、报废处置、清产核资和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学院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寓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陈列品:指各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装订成册的期刊等。

6.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建筑物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卫处提供完工资产明细表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所有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使用时,应由使用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提交验收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打印验收单(一式三份),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正规发票等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捐赠协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第十条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同时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盘盈(盘亏)原因,经学院领导审批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手续。

第十一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调出审批表”,经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减少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按报损处理。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

1.使用年久,主要零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件,受到严重损坏不能使用或修复的;

3.遗失主要零部件,无法使用,不能修复的;

4.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的价格;

5.虽仍可使用,但不能满足教学或办公的需要;

6.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

7.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

第十三条  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的,经院务会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单位送至学院指定地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置,收回残值。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学院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  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连带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和调拨,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之间进行资产调拨的,应由调出单位填写《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变更相应的固定资产账和卡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从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财务预算、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维护、调拨处置到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统计报表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负责拟订并组织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和维护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维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负责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实施学院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或参与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5.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6.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7.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台账,保证台账与财务总账核对相符。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工作的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和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必须配备兼职 (或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参与可行性认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3.增加的固定资产登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写资产详细信息、存放地点及领用人,并将标签贴在相应的固定资产上;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持发票和验收单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购进登记手续;

4.利用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等管理工作;

5.对于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个人领用制度。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存放地点及领用人发生变化的,及时登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6.各单位要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按要求使用和养护资产,确保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对于实验室管理员,还应要求其熟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院图书资料,发现破损及时修复;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7.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并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同时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盘盈(盘亏)原因,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8.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报院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负责将报废(报损)资产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地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明细账总额与财务系统资产价值总额的核对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明细账的核对工作,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汇总表”,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