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符合条件,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标准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并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3.英语水平需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毕业时仍处于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回学校重新学习有关课程后,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蓝月亮料免资料大全补办学位证申报表》。学校每年五月、九月各受理一次,申请时限从入学年份算起,普通本科生8年内有效,专转本学生4年内有效。
第五条 各专业学位课程
1.通识教育基础课中的学位课程
理工及经管理类专业:大学英语;
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大学语文、信息技术基础;
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大学语文;
2.学科基础课中的所有课程。
3.专业核心课程中的所有课程。
4.毕业设计(论文)。
5.其他集中实践环节中的相关课程,由每个专业自主确定2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位申请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入学学生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