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9-12浏览次数:9217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违反本条款者,由学校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学籍,户口、档案退回其原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工作处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未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选修

第十七条  学生选修课程应当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学校委派有经验的导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确定,每学期学习的学分数一般为20~26学分,最高不超过32学分。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若所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所学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则无资格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选课程序

(一)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二)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开学前2周内办理。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三)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按培养方案规定,凡有相应实践环节的课程,应同时选修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选修下列课程:

(一)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二)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

(三)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四)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少数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允许少听课或免听课,但必须交作业,参与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选修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但应按要求选课。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及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

(一) 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形式;

(二) 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以开卷笔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笔试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的时间一般为每人20分钟,其准备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考核在课内学时进行,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核准。各类独立设课的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由学校根据课程性质及课程大纲教学决定,并结合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的考核项目,指学生课堂考勤、听课笔记、课堂提问及讨论、课外作业、自主学习、实验、实习、习题课、平时测验及期中考试等。

成绩的评定,根据课程及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进行记载,百分制成绩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并按优、良、中、差四级评定成绩。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考勤、课程教学考核以及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等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特殊群体学生,经体育教研室批准可参加保健班或体育类选修课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考核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审定。凡未完成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1/3,或作业质量不合格,或实验不合格,或缺课、旷课累计达到课程总学时1/3以上者,均取消其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的资格。凡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本人,该课程的成绩以“无资格”记。

第三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既能反映“质”又能反映“量”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秀(95)

良好(85)

中等(75)

及格(65)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总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总数。

第三十一条  成绩记载

(一) 学习成绩记载办法:学生首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补考、重修考试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以反映学生的全部学习过程;

(二) 补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其成绩最高按75分或“中等”记;

(三) 毕业时提供的个人成绩档案记载办法:按在校期间考试(含补考、重修考试等)的最高成绩记载;

(四)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课程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评奖、评优一律将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专业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大学生个性化培养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学校学生处分相关规定处理,课程成绩分别以“违纪”、“作弊”记,情节严重者对其获得学位作出限制,毕业时仍处于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期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参加学校大型活动可申请缓考,其他学生一律不得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需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向任课教师报告,否则以旷考论;批准缓考的学生,除随有补考的课程一起考试外,其他课程只能跟随下一年级参加相同课程考试。同一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通识教育选修课没有缓考。因长期生病,缺课较多,已达到休学条件而不休学者,不得申请缓考。

第四节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六条  对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一次,补考难易程度与期末考试相同,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其成绩最高按75分或“中等”记入。若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为“无资格”、“旷考”、“作弊”的学生没有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第三十八条  重修课程的申请每学期初办理一次,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正常开设的课程。可以选择参加其他年级正常开课的班级进行重修,必须完成所跟课程的各种学习要求,并于考试前由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对不能随其他年级正常班级上课的重修课程,可以申请间听或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参与实践环节,考试前由任课教师等进行考试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

重修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缴纳重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申请重修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故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休学: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在读学生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需要全身心投入的;

(三)在读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四)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以上的;

(五)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休学创业、病重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4学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校收回学生证、借书证等。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休学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所在部队、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二级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及选修课程的相关退课手续。

第四十四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以学校批准学生休学的日期计算。休学学生应在文件签发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退费详见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停发原来享受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奖学金和助学金、补助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

(三) 学生复学时,由本人持复学文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并开通选课权限;复学的学生,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就读年级缴纳。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完成学校录取专业的学业。在校学生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调整专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独申请调整专业:

(一)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因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五) 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

(六)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变化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以上的;

(二) 由专科直接转入本科的;

(三)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

(四) 处于休学期间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学校调整专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此前已取得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与转入专业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具体操作办法为: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入新专业负责人及所属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批准;

(二) 其他课程学分,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冲抵个性化发展学分;

(三) 转入专业前,列入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应修课程未学的,必须交费补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 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需要转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因学业已受到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出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初审,经学校专家组审核、推荐,学校审批,江苏省教育厅、拟转入学校及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入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拟转出高校推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我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同意,二级学院集体会议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入我校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编入转入前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

(二) 转入前所学课程经转入专业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三) 按学校规定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费。

第七节  学习纪律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尊敬师长、文明礼貌,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五十七条  所有教学活动均实行课程考勤,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劳动、军训等,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不能参加学习者(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间听的课程按实考核),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八条  旷课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 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二)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综合性实验、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无课时(寒、暑假除外),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九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记入平时成绩。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的手续及批准权限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节  学业警示、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一) 大学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15学分;

(二) 上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或等于25学分的。

第六十二条  每学期初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普通本科学生8年、专转本学生4年)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的;

(二)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 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示且未申请试读的;

(五)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的;

(六)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家长签字同意的。

第六十四条  退学学生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一) 退学学生应在文件签发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在本科四年(专转本两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专转本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和家长签字,经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生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新编入的年级报到与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费,重修课程按在校学生收费标准缴费;

(三)按原年级指导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如果希望按延长学习年限后所在年级指导性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学生应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在学年开学初续买。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至8年,标准学制为4年;专转本学生修读年限为1.5至4年,标准学制为2年。

第七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经二级学院审查,报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一条  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 未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获得的本专业课程总学分超过所学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90%以上的;

(二) 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七十三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处理: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后,随低年级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或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于开学初缴纳有关费用后,经教务处批准,参加重修;结业后经重修考试及格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 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者,由居住地所属街道或乡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相关手续参加重修,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取得相应不及格课程学分,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已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参加有关学位课程考试(不含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七十五条  学生因故未能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应予肄业。其他情况,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生结业或肄业,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后,可发给其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七十八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校颁发辅修双学位证书。具体按学校辅修第二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