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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7 丨 阅读次数:1601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周日晚7:00—周五下午4:00)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学校,不得夜不归宿,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假日、休息日期间,必须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返校,擅自离校留宿在外或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并责令其作深刻书面检查。

第三条 平常休息日(周六、周日)离校留宿在外请假凡家住泰州市学生回家和探望本市亲戚、朋友的学生周五下午完成规定课程后可离校,周日下午530前返校,但须在离校前将假条交至本班班长或负责同学并登记联系方式(时间、地址、电话等)。回校后请假人立即取回请假条以销假,返校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本省非泰州市学生回家和出泰州市游玩、探亲访友的学生须持请假条直接向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将有辅导员签名的假条交至本班班长处,并登记联系方式(时间、地址、电话等)后方可离校,离校和返校时间同上,回校后立即到班长处登记以销假,返校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各班班长负责将请、销假情况统一交班主任备案(未准时返校者名单应于当晚及时通报给班主任)。

第四条 大型节日(如五一、十一等)离校留宿在外请假,凡江苏省学生回家和探望本市亲戚、朋友的学生只需将假条于放假前一天中午之前交至本班班长并登记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预计返校时间等);出泰州市游玩、探亲访友的学生须持请假条直接向班主任请假,获批准后将有辅导员签名的假条交至本班班长处并登记联系方式后才可离校。学生返校时间不得迟于假期最后一天下午530,回校后立即到班长处登记销假,返校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各班班长负责统计离校学生名单于放假前一天中午交辅导员备案,并负责将销假情况及时汇总交由辅导员备案(未准时返校者名单应于当晚及时通报给辅导员)。

第五条 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因病、因事缺课或离校,须当面向辅导员请假并交假条,经辅导员同意、签名后将假条交至本班学习委员处登记方可生效,学生身体康复或返校后立即向本班学习委员说明以销假。
上课时,由本班学习委员或受学习委员委托的分级课程考勤指定负责人、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出示医院证明或假条以说明情况,代为向任课教师请假。学习委员负责记录学生请、销假情况,并负责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将本月请销假记录情况汇总交由辅导员备案。因病因事不参加晚自修,须持请假条直接向辅导员请假。经辅导员同意、签名后将假条交给本班学习委员方可生效。

第六条 如请假期限已到,请假学生仍因病因事需再请假,必须再行请假手续;学生假期在家因身体严重不适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校者,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返校后凭医院证明或补假条向辅导员销假;否则一律视实际情况以旷课、无故离校处理。

第七条 凡经批准的离校请假(晚上不留宿学校),请假人在离校前必须告知本宿舍寝室长;凡因外出购物、游玩、办事等原因而离开学校(晚上必须按时回校),学生只需将行程告知本宿舍寝室长或本班学生干部。

第八条 三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并送学院学工办备查;请假四天以上的由辅导员报学院领导批准,凡越权批准一律无效。如有特殊情况找不到辅导员,可向学工办其他主任老师请假,得到批准后方才有效,但不得无故越级请假。在事情紧急情况下,学生允许通过电话向辅导员请假,得到批准后有效,但事后仍须补上相关请假手续。

第九条 凡经批准请假回家的学生如旷课提前离校,请假一律视为无效,旷课时数按相关规定累计;凡出现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不知去向),该宿舍寝室长或同学必须及时将情况告知辅导员,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条 凡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请假行为(如口头请假等)均视为无效。所有假条须详细注明请假人班级、学号、姓名、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期限、请假内容及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

第十一条 负责学生请、销工作的学生干部因故(如生病、回家)无法完成工作,必须事先安排本班其他学生干部临时代为执行,并将替代情况提前通知同学、报告辅导员。负责学生请、销工作的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务必将违反规定的学生情况如实、及时汇报辅导员;如知情不报或玩忽职守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一律撤消职务,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城市建设与设计学院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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